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753號
TPTA,113,交,3753,2024122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753號
原 告 王俊能 住○○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
,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3
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對於非
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
,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