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513號
TPTA,113,交,3513,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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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13號
原 告 彭師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桃交裁罰字第58D6NF6015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訴狀表明下列
事項:
㈠補正「原告」:彭師君
㈡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代表人:張丞邦 處長
㈢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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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