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481號
TPTA,113,交,3481,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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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481號
原 告 馬帝裴[Peter Megyeri]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RY0A11484、48-RY0A11485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補正「原告」:馬帝裴[Peter Megyeri]。
㈡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
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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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