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085號
TPTA,112,交,2085,202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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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詮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
院112年度交字第208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第23 6條準用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2085號判決業 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之應送達處所之受僱人等情,有 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37頁),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應 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3日起算,至113年12月2日( 星期一)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2月3日始提出上訴 狀,有上訴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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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