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醫小字第3號
原 告 蔡耀煌
訴訟代理人 蔡怡君
被 告 郭文宏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楊雨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支付被害家屬精神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理由臺大醫院規定病患低血鈣要
治療。被告未治療病患低血鈣,導致病患癲癇發作無法放射
線治療為死亡原因之一。判決原告勝訴次日起至被告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
嗣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653頁)
,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
臺大醫院)乳房外科主治醫師,因原告之妻即葉慧珠罹患乳
癌而於94年間前往臺大醫院就診,經手術後持續接受化學治
療,後於101年12月間因復發有骨轉移之情形而接受被告診
治,而被告本應注意因葉慧珠係癌骨轉移之病患,已有骨質
疏鬆及低血鈣之情形,應禁止給予用於治療低血鈣症之藥物
「zometa」、「xgeva」,竟自101年3月7日起至104年3月10
日止開立不適合葉慧珠症狀之「zometa」、「xgeva」,造
成葉慧珠服用後血鈣濃度持續降低,引發癲癇發作。又葉慧
珠於104年3月28日出現癲癇症狀而至臺大醫院急診治療時,
其血鈣指數為2.06mmol/L,已符合臺大醫院規定低血鈣治療
標準(即≦2.10mmol/L即需要治療),但葉慧珠前已因被告
遲遲未對其進行低血鈣治療,導致引發癲癇,造成後續無法
進行放射線治療,葉慧珠因而於105年10月26日在臺大醫院
死亡,故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92條、第193條第2項、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業已就同一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對被告提起殺人、過失致死等刑事告訴,
經臺北地檢署以109年度醫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原
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檢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215
號發回續行偵查,嗣又經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醫偵續字第1
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在案,足證被告對
葉慧珠之各項診斷及醫療處置均未違反醫療常規且未逾越臨
床專業裁量。又臺大醫院有關血鈣數值之參考值雖為2.15-2
.58mmo1/L,但並不等同於患者在血鈣數值低於上開參考值
時即需要予以治療,應視個別病患之症狀及身體狀況而定,
故葉慧珠於104年3月28日之抽血檢驗結果,其血鈣數值2.06
mmo1/L雖略低於參考值(即2.15-2.58),然尚非屬「低血
鈣症」,故並無醫療處置介入之必要,況葉慧珠於104年7月
9日之抽血檢驗結果已顯示其血鈣數值為2.29mmo1/L,屬於
正常範圍內,更可徵葉慧珠並無低血鈣之情形,被告自無須
予以治療。另依葉慧珠於105年8月24日至105年10月26日在
臺大醫院住院期間所為之歷次抽血檢驗結果可知,葉慧珠之
血鈣數值分別為105年9月26日2.05mmo1/L、105年9月30日2.
11mmo1/L、105年10月3日2.21mmo1/L、105年10月6日2.20mm
o1/L、105年10月11日2.35mmo1/L,均未達臨床定義之「低
血鈣症」,故並無醫療介入之必要。再者,葉慧珠係在101
年2月23日經診斷為乳癌第4期,屬病情無法治癒之階段而經
家屬討論後,由醫師撤除強心劑而死亡,期間距離被告為葉
慧珠治療階段(即99年10月至104年3月)已經過1年半以上
,顯見葉慧珠最終死亡之結果與被告之醫療處置間並無相當
因果關係。此外,原告雖主張被告未進行低血鈣治療而造成
葉慧珠死亡,然葉慧珠於99年10月26日起即持續至被告門診
追蹤治療至104年3月間,故原告於104年3月即已知悉被告所
為之各項醫療處置,且於105年10月26日即知悉葉慧珠死亡
之結果,而原告亦曾於106年7月20日前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反映本件醫療過程之疑義,並於108年11月19日寄發存證信
函予臺大醫院,指控被告有醫療疏失,顯見原告至遲於108
年11月19日即已主張被告有醫療疏失而造成葉慧珠死亡,然
原告卻遲至113年4月1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是原告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
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原告主張被告
為臺大醫院乳房外科主治醫師,而原告之妻即葉慧珠因罹
患乳癌而於94年間前往臺大醫院就診,經手術後持續接受
化學治療,後於101年12月間因復發有骨轉移之情形而接
受被告診治,而被告本應注意依葉慧珠係癌骨轉移之病患
,已有骨質疏鬆及低血鈣之情形,應禁止給予用於治療低
血鈣症之藥物「zometa」、「xgeva」,竟自101年3月7日
起至104年3月10日止開立不適合葉慧珠症狀之「zometa」
、「xgeva」,造成葉慧珠服用後血鈣濃度持續降低,引
發癲癇發作,並導致葉慧珠因癲癇而無法進行後續之放射
線治療,葉慧珠最終於105年10月26日在臺大醫院死亡。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參諸原告前
曾向臺北地檢署對被告提起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業經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系爭不起訴處分,而參酌系爭不起訴處
分內容略以:「…㈡證人林○○醫師到庭證稱:zometa、xgev
a藥物都是病人骨轉移用來保護骨頭,大約2012年時有個
臨床實驗比較過這兩個藥物,xgeva這個的保護骨頭效果
比較好,所以現在藥物大部分醫師使用xgeva比率比較高
,癌細胞在第四期會跑到其他器官去,乳癌最常跑到的器
官就是骨頭、肝臟、肺部跟大腦,其中骨頭的比例最高,
可以減少骨折還有脊椎壓迫的比例,約略會減少一半,zo
meta、xgeva都會造成病人低血鈣,不過一般不會太嚴重
,只有少數病人會造成很嚴重的低血鈣,輕微的低血鈣還
是會繼續使用,如果比較厲害的低血鈣會建議補充鈣離子
,每個藥都有副作用,如果副作用還可以處理,還是會建
議繼續使用,至少伊治療之病人好像沒有因為低血鈣停藥
,除非鈣離子持續低下,這時候才會考慮停藥,不管化學
或標把治療或賀爾蒙治療,都可以合併這兩個藥物的使用
,沒有交互作用等語,而被害人(即葉慧珠)抽血檢驗血
鈣之數值,於104年3月28日為2.06mmol/L,104年7月9日
為2.15mmol/L,參考值則為2.15-2.58mmol/L,有各該次
檢驗累積報告供參,則本案依病歷紀錄,104年3月28日病
人之血清中鈣離子濃度為2.06mmol/L,略低一般參考值,
另104年7月9日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分別為2.15mmol/L,屬
正常。又比對卷附低血鈣鑑定判別標準,需血中總鈣低於
7mg/dl(1.75mmol/L)或游離鈣低於4mg/dl(1mmol/L);告
訴人(即原告)所提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標準血鈣文件亦
記載正常範圍為8.6-10.3lmg/dl(2.2-2.6mmol/L),是被
害人已難認符合低血鈣之情形,告訴人所提相關文獻亦係
探討高血鈣及低血鈣病人用藥之情形,與被害人之情形已
有不同,則告訴人之指訴,實有誤會。㈢將本件送衛生福
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略以:⒈臨床上,正
常人體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即血鈣數值)因檢測儀器不同而
略有差異,一般維持於2.1~2.6mmol/L之間(臺大醫院之參
考值為2.15~2.58mmol/L)。本案依病歷紀錄,104年3月28
日病人之血清中鈣離子濃度為2.06mmol/L,略低一般參考
值,另5月14日及7月19日並未發現相關檢驗之紀錄,惟查
6月16日及7月9日血清中鈣離子濃度分別為2.18mmol/L及2
.15mmol/L,均屬正常。⒉藥物仿單…,『Zometa』『Xgeva』均
適用於實體腫瘤合併骨骼轉移的成年病人。本案94年間病
人經診斷為右側乳癌第二期,手術治療後並接受抗賀爾蒙
及抗骨質疏鬆等藥物治療,嗣於101年2月間檢查,發現廣
泛性骨轉移及疑似肺部轉移,郭醫師遂自3月7日起開立『Z
ometa』治療。迄102年8月2日病人經全身骨骼掃描檢查結
果顯示骨轉移再惡化,10月16日郭醫師再給予『Xgeva』治
療,以上處置均符合乳癌骨轉移治療之適應症,與醫療常
規無違。…」等語,此有系爭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㈠第175至180頁)。是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
鑑定可知,一般正常人體血清中之鈣離子濃度(即血鈣數
值)雖因檢測儀器不同而略有差異,然其數值一般係介於
2.1至2.6mmol/L,而臺大醫院之參考數值則為2.15至2.58
mmol/L,此亦有臺大醫院累積檢驗報告可參(見本院卷㈠
第47頁)。而原告雖主張葉慧珠之血清鈣離子濃度在104
年3月28日為2.06mmol/L、105年5月12日為1.91mmol/L、1
05年6月4日為2.04mmol/L、105年7月12日為1.93mmol/L,
已低於一般參考值,並提出檢驗累積報告為憑(見本院卷
㈠第47頁、第49頁、第53頁、第55頁),然因葉慧珠之鈣
離子濃度在104年7月9日為2.29mmol/L、105年9月30日為2
.11mmol/L、105年10月3日為2.21mmol/L、第105年10月6
日為2.20mmol/L、105年10月11日為2.35mmol/L,亦有回
復至正常範圍內,此亦有出院病歷摘要及檢驗累積報告等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9頁、第187頁)。是葉慧珠
於歷次檢驗中,有關血清鈣離子濃度之數值時有略低或符
合標準值之情形,則葉慧珠於105年10月26日死亡前,是
否已有持續低血鈣之狀況,即非無疑。又縱使葉慧珠之鈣
離子濃度有略低於一般參考值之情形,然依證人林○○醫師
在臺北地檢署之證詞可知,zometa、xgeva藥物雖會造成
病人低血鈣,然倘治療期間僅發生輕微低血鈣狀況,則仍
得建議持續使用上開藥物進行治療,且於使用期間仍得進
行化學治療、標靶治療或賀爾蒙治療等語,自難認被告在
葉慧珠血清中鈣離子濃度略低於一般參考值時,開立「zo
meta」、「xgeva」藥物予葉慧珠進行治療之醫療處置,
有未符合醫療常規之處。至原告主張葉慧珠血清中鈣離子
濃度在105年9月30日為2.11mmol/L、105年10月3日為2.21
mmol/L、第105年10月6日為2.20mmol/L、105年10月11日
為2.35mmol/L,均有回復至正常數值,係因葉慧珠在105
年9月26日、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8日、105年10月6
日、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1日有進行輸血,並提出
住院醫囑單等件為憑(件本院卷㈠第361至365頁)。然查
,低血鈣一般係以靜脈輸液或口服藥之方式進行治療,此
有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低鈣血症的病理機轉與治療」期
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84頁),是原告主張輸血為治
療低血鈣之醫療方法,難認有據。況參以葉慧珠於臺大醫
院接受「Zometa」或「Xgeva」等藥物治療期間,並未發
現有低血鈣症或呼吸困難現象,且其臨床出現癲癇發作、
腦膜增厚、癲癇或眼睛突出等現象,係因乳癌復發轉移至
腦膜、腦脊髓液及眼後軟組織所致,與被告使用「Zometa
」或「Xgeva」等藥物治療無關,此有系爭不起訴處分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5至180頁),堪認造成葉慧珠死
亡之原因為乳癌復發並移轉至腦膜、腦脊髓液及眼後軟組
織所致,難認葉慧珠之死亡與被告是否有為其治療低血鈣
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難認被告於為葉慧珠治療期間,
並未對葉慧珠為治療低血鈣之醫療處置有何醫療疏失。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未治療葉慧珠低血鈣造成其最終於105
年10月26日死亡,難認有據。
(二)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
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
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是以,
請求權人若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即起算時效,
並不以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之事實,或經法院判決
有罪為必要。查原告前即以被告未為葉慧珠進行低血鈣治
療,致最終造成葉慧珠死亡等情,於108年11月19日向臺
大醫院寄發臺大醫院郵局第1396號存證信函(見本院卷㈠
第165至173頁),堪認原告至遲應於108年11月19日即知
悉被告對葉慧珠所進行之醫療處置,並對此表示意見,則
原告自斯時起即已確知其所主張之「損害」及「賠償義務
人」。則依前開說明,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效至遲應自108年11月19日起應即起算,而原告遲至113年
4月15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此有
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7頁),則原告所主
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而
消滅,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93條第2項
、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於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