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43號
原 告 蔣欣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禧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審易
字第1918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6
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
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審易
字第191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