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437號
TPEV,113,北補,3437,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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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3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少白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
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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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