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99號
原 告 周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濰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