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264號
TPEV,113,北補,3264,202412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祺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9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