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35號
原 告 鐘啟懷
被 告 連展宏(英文姓名LIANG CHAN HONG)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