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12號
原 告 李青芸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子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
補行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