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203號
TPEV,113,北補,3203,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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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0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塏浤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塏浤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
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
文件,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後之起訴狀繕本,如有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
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林塏浤之全體繼承人於繼承林塏浤之財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16,437元,然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林塏浤之繼承人究為何人 ,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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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