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94號
原 告 永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被 告 胡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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