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175號
TPEV,113,北補,3175,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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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7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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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