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101號
TPEV,113,北補,3101,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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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0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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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