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084號
TPEV,113,北補,3084,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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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84號
原 告 吳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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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