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985號
TPEV,113,北補,2985,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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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5號
原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坤、吳周榮吳文璋吳明燕吳明俐等5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
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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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