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邱奕懿
莊榮兆
呂行力
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
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
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
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14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經本
院裁定駁回其訴,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