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9981號
TPEV,113,北簡,9981,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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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9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
12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
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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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