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6648號
TPEV,113,北簡,6648,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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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48號
上 訴 人 吳姿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宛鍾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0萬9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
,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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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