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297號
原 告 許守志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