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4297號
TPEV,113,北簡,4297,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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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297號
原 告 許守志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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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