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435號
TPEV,113,北簡,3435,202412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佩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郁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