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2728號
TPEV,113,北簡,12728,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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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
原 告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燃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玖仟
捌佰柒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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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