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1711號
TPEV,113,北簡,11711,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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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7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05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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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