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428號
原 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
訴訟代理人 羅孝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友民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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