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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5391號
TPEV,113,北小,539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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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39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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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