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5257號
TPEV,113,北小,5257,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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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
被 告 賓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南市,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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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