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4955號
TPEV,113,北小,4955,20241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5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忠信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2364元,第一審裁判費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