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高采昀(原名高素月)
相 對 人 王新茹(原名王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欠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
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
鎮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
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