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440號
TPEV,112,北簡,9440,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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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40號
原 告 李泓毅
被 告 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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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