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456號
TPEV,112,北簡,13456,2024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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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維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瑋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00元,應徵收上訴
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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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