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9725號
TPEV,109,北簡,19725,202412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劉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2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