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1956號
TPEV,107,北簡,11956,2024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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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
林勵之
被 告 何芳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之記載,應更
正為「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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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