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13年度,294號
TPEM,113,北秩,294,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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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94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林信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1月28日以鐵警北分偵字第11300120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信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袋、強力膠壹罐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23日19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2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1袋、強力膠1罐。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
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扣案之強力膠1袋、強力膠1罐為被移
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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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