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
70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8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92年11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11 月日)起受宏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凰公司)僱用,擔任 公司業務司機之職務,負責推銷宏凰公司之產品及及收取客 戶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4月間某日起至93年7月21日止期間, 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將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向如 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229,605元予以侵占入己。迄93年7月21日,經宏凰 公司核對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宏凰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自警偵、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宏凰公司之代表人陳忠志於 警詢、偵查中指證明確(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發查他字第12號卷第7至10、33頁),復有被告簽認之挪用 公款明細表1紙(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 6491號卷第4頁)、簽發交付告訴人之本票24紙及客戶出具 之已付貨款證明書14紙附卷可稽(見同前卷第5至12頁、同 前發查他字卷第14至28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 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本同上見解,適用刑法第56條 、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審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侵占貨款之數額及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
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7月,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被 告上訴未具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 間 │客戶名稱 │ 地 點 │貨 款(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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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4月 │山水釣具行│臺中縣梧棲鎮○○路│現金30,030元 │
│ │ │ │1段300之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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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3年4、5│利益釣具店│臺中縣清水鎮○○路│現金13,025元及面額│
│ │月 │ │46之51號 │12,700元之支票1張 │
│ │ │ │ │,合計25,725元。 │
├──┼────┼─────┼─────────┼─────────┤
│ 3. │同 上 │全興釣具店│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現金4,720元及面額2│
│ │ │ │中興路3段707號 │3,180元之支票1張,│
│ │ │ │ │合計27,900元。 │
├──┼────┼─────┼─────────┼─────────┤
│ 4. │93年5月 │丁吉釣具行│臺中縣梧棲鎮○○路│現金2,800元 │
│ │ │ │1段510號 │ │
├──┼────┼─────┼─────────┼─────────┤
│ 5. │同 上 │荒機釣具店│新竹市○○路157號 │現金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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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 上 │多多釣具店│臺中縣龍井鄉忠和村│現金8,430元 │
│ │ │ │臨港路2段4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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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 上 │嘉鑫釣具店│桃園縣大園鄉海口村│面額28,100元之支票│
│ │ │(起訴書誤│10鄰166號 │1張 │
│ │ │載為嘉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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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3年5、6│臺電釣具(│臺中縣梧棲鎮○○路│現金15,770元 │
│ │月 │梧棲店) │1段5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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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 上 │全球釣具(│臺中縣臨港東路2段3│現金30,360元 │
│ │ │龍井店) │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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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3年6月 │香山釣具行│新竹市○○路○段477│現金7,100元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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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 上 │攏海釣具店│雲林縣麥寮鄉○○路│現金10,090元 │
│ │ │ │613號 │ │
├──┼────┼─────┼─────────┼─────────┤
│12. │同 上 │四海冷凍餌│臺中縣豐原市○○路│現金26,500元 │
│ │ │料商 │258號 │ │
├──┼────┼─────┼─────────┼─────────┤
│13. │同 上 │新竹東區釣│新竹市○○路○段6號│現金4,800元 │
│ │ │具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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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 上 │海邊釣具店│苗栗縣竹南鎮大坵園│面額8,400元之支票1│
│ │ │ │67之3號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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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229,6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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