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21
6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及移送併辦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4622號、第14499號
、第13705號、第1102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
第10011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8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與已經另案判決確定之王永富、許耀宗(業經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81年度易字第829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易 字第44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簡永賢(業 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82年度自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 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馮建國、許應慈、綽號阿 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自民 國80年11月間至81年4月間,先後以設址台北市○○○路○段 7號1樓及地下室之藍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基公司) 及設址臺北縣淡水鎮○○○路○段180巷15號之能盛商行名義 ,對外營業,接洽生意,由丙○○、許耀宗等人先以少量訂 貨,簽發臺灣省合作金庫延平支庫帳號07757─8號、聯邦商 業銀行營業部帳號152─0號發票人藍基公司之支票、淡水第 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帳號 057872─0號發票人能盛商行,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40384號發票人簡永賢之支票, 給付貨款,培養信用後,使出賣人陷於錯誤,誤認其有購物 資力誠意,再大量進貨,使出賣人不疑有他,陸續出貨交付 ,收取其所簽發之遠期支票抵付貨款,旋將貨物移置他處變 賣分贓花用,所交付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或以交付少部 分貨款方式詐欺取得貨物後逃逸方式行詐。計先後向被害人 祥豐百貨有限公司、聯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耀椿企業有限公司、楷方企業有限公司、友 華股份有限公司、環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吾髮股份有限 公司、巨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凱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固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莎順實業有限公司、度小月有限公 司、佯稱買貨,致各該公司均陷於錯誤,先後送貨至上揭藍 基公司地址或台北市○○區○○街 110號倉庫,分由丙○○ 或許耀宗等人收受,再交付附表二所示支票抵付貨款搪塞, 並將詐得貨物移置他處變賣,丙○○等則逃逸,由許耀宗出
面向被害人謊稱被丙○○、馮建國捲款逃逸,上開支票屆期 均不獲兌現,被害人始知受騙,其被害期間、地點、財物、 金額及交付支票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丙○○又承前之詐欺概括犯意,與已另案判決確定之蔡麟成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2年度易字第1426號、臺灣高等法院 83年度上易字第9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蕭允中(經臺灣高 等法院84年度上更㈠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 、李紹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蕭允中 ,利用吳文禮遺失之國民身分證,於81年 5月間,以吳文禮 名義在臺北市○○路89號 4樓設立盈詮商行(嗣遷至臺北市 ○○路168巷10號1樓),並分別向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設 立帳號 3031─7號支票存款帳戶、合作金庫中和支庫設立帳 號036291號支票存款帳戶、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設立帳號 03─-23797─20號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使用。隨即由丙 ○○協同蔡麟成前往臺北市○○區○○路321巷10弄 7號2樓 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生公司,與該公司負責人 甲○○、乙○○夫婦等交際,再由蔡麟成向甲○○等佯稱購 買電腦零件,致甲○○夫婦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價值共新台 幣(以下同) 2千餘萬元之貨物,至上揭盈詮商行,經蔡麟 成或盈詮商行其他員工收受。丙○○等除就上揭貨款之部分 貨款交付支票外,餘款均未給付;而所交付支票屆期提示, 除兌現50餘萬元外,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均因存款不 足或已遭拒絕往來而未能兌現,餘款雖經催討亦無結果,所 詐購貨物均經彼等變賣得款花用,盈詮商行亦於同年 7月倒 閉,江國榮等始知受騙。
三、案經被害人友華公司等分別提出告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供稱:被告僅於80年11月間應徵擔 任藍基公司人事經理,聽命於一位自稱簡永賢之人,為公司 作事,雖曾出面為公司訂購貨物,但不知彼等詐欺犯行,至 81年3 月間發現該公司營運不正常乃離職自己作生意,至同 年5 月間,李紹武介紹被告至盈詮商行任職;事後才發現李 紹武他們是詐欺集團,逼迫被告逃匿大陸不准返台,對被害 人諉責予被告,騙稱被告捲款逃亡。其實被告任職藍基公司 時該公司營運尚正常,所訂購貨物均交付公司,到盈詮商行 僅受託幫忙,並未支薪等語。
二、經查關於前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害人公司代理人蔡德
欽、沈維明、張來誠、劉志賢、夏安世、潘溫濤、張勝男、 莊宏機、李明達、徐年祥、許良恩、瞿台林、蔡佳築於調查 局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甚詳。其中被害人環大公司代理人蔡 佳築、耀椿公司代理人瞿台林、祥豐公司代理人徐年祥、楷 方公司代理人潘溫濤、味丹公司代理人沈維明、巨笠公司代 理人蔡德欽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81年度易字第8291號王永富 等詐欺案件審理中,均具體指陳係和被告丙○○或許耀宗接 洽。或指被告丙○○是負責該公司財務的人,由其交待小姐 開票,或稱被告是核心份子之一,是該被告來買貨,後來該 公司小姐說已被丙○○及馮建國捲款潛逃等語(參見81年偵 字第13705號偵查卷第20頁、81年度偵字第11020號偵查卷第 81頁、第114頁、81年度偵字第14622號偵查卷第11頁、第20 頁、第30頁、第32頁、第76頁、第77頁、第81頁、第84頁、 81年度易字第8291號卷第248至249頁)。許耀宗於原審81年 度易字第8291號案件審理中指陳:「我是受僱於鄒經理與簡 永賢,我是接洽訂貨,老板付支票」、「81年3 月我去應徵 時,有一位鄒經理,我和他談過二次話」。被僱用當人頭之 簡永賢稱:鄒負責訂貨,後來積欠薪水三千元,是王永富叫 丙○○拿給我等語( 參見81年度易字第8291號卷第116頁、 117頁、第334頁、第250頁 )。足證該被告所辯受僱於藍基 公司而未參與行詐云云,不足取信。且有前開卷附被害人提 出之發貨單、送貨明細單、訂貨合約單、出貨單、統一發票 、抵付貨款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如附表二所示可證。參審藍 基公司所採購之傳真機、電腦、印表機、攝影器材均非該公 司登記營業項目內容,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函附該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可核對,足證被告等以藍基公司名義,自81年 1 月開始,至同年4 月間,大量向被害人公司訂購貨品,簽發 空頭支票抵付貨款之詐欺手法,騙得財物後,支票屆期均因 存款不足或已拒絕往來而遭退票,被告丙○○等人則逃匿無 踪,所詐得貨物均運往他處變賣,積欠貨款分文未償,該被 告等假借買賣其名,詐欺其實之犯行,至堪認定。 次查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亦據被害人太生公司負責人乙○ ○、甲○○夫婦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甚詳;共犯蔡麟成 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見81年度偵字第 10011號偵查卷第56 至57頁、第63至65頁、第91頁),嗣於原法院審理中,蔡麟 成復結證稱:「盈銓公司是丙○○、李紹武 2人一手成立, 被告丙○○本來就是一夥的,被告是來監視我們的,我到盈 銓公司比被告早一個月,但是事實上他們這些人原來就是一 夥的。他是每日到公司上班。他沒有什麼業務內容,我之後 問李紹武被告每月領多少薪水,李紹武說被告不用領薪水,
他是合夥關係。太生科技是我訂貨,但是被告曾經跟我去過 太生科技公司,找老闆娘吃飯,以取信於他們。採購的貨物 一部分由我簽收,有時候是被告簽收等語(參見原審卷第15 7頁至第161頁、94年5月18日審判筆錄 )。復有盈詮商行採 購單、太生公司出貨單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附卷可證,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三、核該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就犯 罪事實一部分,與王永富、簡永賢、許耀宗及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之成年人馮建國、許應慈及綽號阿東等人間,就犯 罪事實二部分,與蔡麟成、蕭允中、李紹武間,分別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為各該次之共同正犯。被告上揭犯行 ,雖分別於其任職藍基公司、盈詮商行期間,惟其先後多次 犯行,手法相同、時間緊接,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3705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011 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834 號,就被害人環大公司 、太生公司、安固公司等告訴部分,移送原審法院併辦,該 部分因與已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詐欺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法院自應併予審判,特為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審理結果,同此認定,援引刑法第28條、 第56條、第339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規定,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妨害交易安全,共同詐騙貨 款高達數千萬元,被害人達十數家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有 期徒刑貳年,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適當。被告犯後經 交保在外,竟逃匿大陸十餘年,走投無路被遣返,仍無悔意 ,上訴猶飾詞卸責,空言否認犯罪,或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其上訴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張 明 松 法 官 趙 功 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雪 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 人│被害時間│被害地點 │被害財物│被害金額 │抵付支票│
│ │ │ │ │ │ │ │
├──┼────┼────┼───────┼────┼──────┼────┤
│ │祥豐公司│81.1.2 │北市○○○路2 │日用品 │110184元 │附表㈡│
│ │ │ │段118巷6弄31號│ │ │ │
├──┼────┼────┼───────┼────┼──────┼────┤
│ │聯泉公司│81.1-4月│北縣板橋市民生│飲料 │115000元 │同上 │
│ │ │ │路1段61號3樓 │ │(其中39903 │ │
│ │ │ │ │ │元有支票) │ │
│ │ │ │ │ │ │ │
├──┼────┼────┼───────┼────┼──────┼────┤
│ │味丹公司│81.2月間│北市○○路85號│飲料、味│437815元 │同上至│
│ │ │ │1樓 │素等 │ │、 │
│ │ │ │ │ │ │ │
├──┼────┼────┼───────┼────┼──────┼────┤
│ │耀椿公司│81.3.16 │北市○○路○段 │傳真機30│447000元 │同上 │
│ │ │ │159號9樓 │台 │ │ │
├──┼────┼────┼───────┼────┼──────┼────┤
│ │楷方公司│81.3.16 │北市○○○路1 │軟片攝影│0000000元 │同上│
│ │ │ │段143巷11─5號│器材等 │ ││
│ │ │ │2樓 │ │ │ │
├──┼────┼────┼───────┼────┼──────┼────┤
│ │友華公司│81.3.17 │北市○○○路1 │化粧品、│378238元 │同上 │
│ │ │ │段368號7樓 │羊奶等 │ │ │
├──┼────┼────┼───────┼────┼──────┼────┤
│ │環大公司│81.3.27 │北縣板橋市文化│電磁爐、│552300元 │同上│
│ │ │ │路2段445號4樓 │烘碗機、│ │ │
│ │ │ │之1 │電扇 │ │ │
├──┼────┼────┼───────┼────┼──────┼────┤
│ │美吾髮公│81.3月間│北市○○○路 │沐浴乳、│251118元 │同上 │
│ │司 │ │181號8樓 │洗髮精等│(其中43220 │ │
│ │ │ │ │ │元有支票) │ │
├──┼────┼────┼───────┼────┼──────┼────┤
│ │巨笠公司│81.3月間│北市○○路25號│電腦、印│0000000元 │同上│
│ │ │ │1樓 │表機等 │ │ │
├──┼────┼────┼───────┼────┼──────┼────┤
│ │上凱行公│81.3-4月│北市○○街23巷│領帶 │750000元 │同上 │
│ │司 │間 │1─2號 │ │ │ │
├──┼────┼────┼───────┼────┼──────┼────┤
│ │安固公司│81.3-4月│北市○○路393 │零嘴食品│49311元 │同上│
│ │ │間 │號1樓 │ │ │ │
├──┼────┼────┼───────┼────┼──────┼────┤
│ │莎順公司│81.4.10 │北市○○○路 │洗髮精等│253260元 │同上 │
│ │ │ │172號3樓 │ │ │ │
├──┼────┼────┼───────┼────┼──────┼────┤
│ │度小月公│81.4月下│北市○○路393 │食品 │115095元 │同上 │
│ │司 │旬 │號1樓 │ │ │ │
└──┴────┴────┴───────┴────┴──────┴────┘
附表㈡(見81偵字第11020號卷、第11352號卷、第13705號卷)┌──┬────┬────┬─────┬──────┬────┬────┐
│編號│發 票 人│付款銀行│ 票 號 │ 發票金額 │ 發票日│ 證 據 │
│ │ │ │ │ │ │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X0000000 │375000元 │ 81.2.8 │支票、 │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退票單 │
├──┼────┼────┼─────┼──────┼────┼────┤
│ │洪祺鐘 │第一銀行│GA0000000 │250000元 │ 81.3.27│支票、 │
│ │ │萬華分行│ │ │ │退票單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 │200000元 │ 81.3.28│支票 │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 │165690元 │ 81.4.7 │支票 │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 │
├──┼────┼────┼─────┼──────┼────┼────┤
│ │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 │493500元 │ 81.4.23│支票 │
│ │簡永賢 │八里分社│ │ │ │ │
├──┼────┼────┼─────┼──────┼────┼────┤
│ │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 │447000元 │ 81.4.26│支票、 │
│ │簡永賢 │八里分社│ │ │ │退票單 │
├──┼────┼────┼─────┼──────┼────┼────┤
│ │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 │298900元 │ 81.4.27│支票 │
│ │簡永賢 │八里分社│ │ │ │ │
├──┼────┼────┼─────┼──────┼────┼────┤
│ │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 │386610元 │ 81.4.28│支票 │
│ │簡永賢 │八里分社│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43220元 │ 81.4.3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退票單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 │123900元 │ 81.4.30│支票 │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 │
├──┼────┼────┼─────┼──────┼────┼────┤
│ │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 │0000000元 │ 81.4.30│支票、 │
│ │簡永賢 │八里分社│ │ │ │退票單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 │173040元 │ 81.4.30│支票、 │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退票單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27600元 │ 81.4.3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162000元 │ 81.4.3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 │335300元 │ 81.5.1 │支票 │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115095元 │ 81.5.5 │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退票單 │
├──┼────┼────┼─────┼──────┼────┼────┤
│ │能盛商行│淡水一信│AC0000000 │95270元 │ 81.5.8 │支票 │
│ │簡永賢 │八里分社│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110184元 │ 81.5.1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退票單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750000元 │ 81.5.15│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75175元 │ 81.5.15│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39903元 │ 81.5.15│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150000元 │ 81.5.2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退票單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378238元 │ 81.5.25│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簡永賢 │第一商銀│FB0000000 │253260元 │ 81.5.25│支票 │
│ │ │信義分行│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200000元 │ 81.5.3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聯邦銀行│UA0000000 │402300元 │ 81.6.20│支票 │
│ │簡永賢 │營業部 │ │ │ │ │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AV0000000 │18484元 │ 81.5.10│支票、退│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票理由單│
├──┼────┼────┼─────┼──────┼────┼────┤
│ │藍基公司│合作金庫│RR0000000 │30827元 │ 81.3.31│支票、退│
│ │簡永賢 │延平支庫│ │ │ │票理由單│
└──┴────┴────┴─────┴──────┴────┴────┘
附表三(見81偵字第10011號卷第94至104頁)┌──┬────┬────┬─────┬──────┬────┬────┐
│編號│發 票 人│付款銀行│ 票 號 │ 發票金額 │ 發票日 │ 證 據 │
├──┼────┼────┼─────┼──────┼────┼────┤
│ │申翰實業│第一銀行│GB0000000 │900000元 │ 81.5.21│支票 │
│ │有限公司│汐止分行│ │ │ │ │
├──┼────┼────┼─────┼──────┼────┼────┤
│ │盈詮商行│土地銀行│BH0000000 │112500元 │ 81.5.24│支票、 │
│ │吳文禮 │三重分行│ │ │ │退票單2 │
│ │ │ │ │ │ │張 │
├──┼────┼────┼─────┼──────┼────┼────┤
│ │林而本 │大安銀行│DA0000000 │0000000元 │ 81.5.25│支票 │
│ │ │復興分行│ │ │ │ │
├──┼────┼────┼─────┼──────┼────┼────┤
│ │李德 │彰化銀行│NG0000000 │0000000元 │ 81.5.26│支票 │
│ │ │中和分行│ │ │ │ │
├──┼────┼────┼─────┼──────┼────┼────┤
│ │武成企業│彰化銀行│ZN0000000 │0000000元 │ 81.5.27│支票 │
│ │社 │三重分行│ │ │ │ │
├──┼────┼────┼─────┼──────┼────┼────┤
│ │盈詮商行│土地銀行│BH0000000 │157500元 │ 81.6.5 │支票、 │
│ │吳文禮 │三重分行│ │ │ │退票單 │
├──┼────┼────┼─────┼──────┼────┼────┤
│ │盈詮商行│合作金庫│FC0000000 │375000元 │ 81.6.9 │支票、 │
│ │吳文禮 │中和支庫│ │ │ │退票單 │
├──┼────┼────┼─────┼──────┼────┼────┤
│ │盈詮商行│彰化銀行│NG0000000 │627480元 │ 81.6.30│支票 │
│ │吳文禮 │中和分行│ │ │ │ │
├──┼────┼────┼─────┼──────┼────┼────┤
│ │盈詮商行│彰化銀行│NG0000000 │627480元 │ 81.7.2 │支票 │
│ │吳文禮 │中和分行│ │ │ │ │
├──┼────┼────┼─────┼──────┼────┼────┤
│ │沈政彬 │中興銀行│CA0000000 │648113元 │ 81.7.4 │支票、 │
│ │ │三重分行│ │ │ │退票單 │
├──┼────┼────┼─────┼──────┼────┼────┤
│ │盈詮商行│彰化分何│NG0000000 │0000000元 │ 81.7.10│支票 │
│ │吳文禮 │中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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