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539號
原 告 蘇保嘉 住○○市○里區○○街0段00巷0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14日
如附表「裁決書文號」欄所示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一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之規定, 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 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23 7條之3第2項亦有明定。故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應 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地方行政法院( 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逾越前揭法定期限 始提起者,為起訴不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 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 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 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 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民國112年12月14日如附表「裁決書文號」欄所示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下合稱原處分),係於11 2年12月15日寄送至原告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上興街之戶籍地 (亦為本件起訴狀所載原告地址)後由受雇人收受;另於11 2年12月19日增寄送而寄存送達於原告位於臺中市南屯區大 英街之通訊地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車籍登記通訊資料、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81、253、321、339、353頁),參照前揭說明,原處 分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而細繹原處分內容,均已於附記一明
文「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市交通 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 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 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等語,是原處分教示內容已甚為明確而無易使人 誤認之情事,原告收受原處分後若有不服,應自送達之翌日 起,於30日內提起訴訟。又原處分送達之原告住居所分別位 於臺中市大里區、南屯區,前者自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6 日起算,因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下稱在途 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在途期間為3日,經扣除後起訴期間 至113年1月17日屆滿;後者自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0日起 算,依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並無在途期間,是起訴期間於113 年1月18日屆滿,惟原告遲至113年6月5日始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顯已 逾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原告雖主張已將牌號BCT-513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典當而交付他人,且附表所載通行日期其均不在國內,故 原處分皆應撤銷云云。惟查: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 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 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 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又系爭車輛自108年1 0月29日已登記為原告所有迄今,有汽車車籍查詢1紙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325頁),原告既登記為系爭車輛所有人, 並將系爭車輛交付他人使用,對於系爭車輛駕駛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倘認為應歸責該實際駕駛人,自應依前揭規定於 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 關告知應歸責人,原告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轉歸責於實際駕駛 人,不論其交付原因是否因典當系爭車輛而生,均不影響逾 期未申請歸責他人而應依法受罰之結果。
2、另查原告固係於000年0月0日出境,殆於113年5月24日始入 境,有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41頁),是以原處分送達時原告並未在 國內。然戶籍地係推定設籍人住居所之所在,為其法定之生 活中心,自應處於可收受送達之狀態,而受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
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3 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 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 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 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86號裁定參照),而關於行政程序法 第73條之受僱人之定義亦應為同一解釋。原告雖於109年2月 22日另向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申請增設臺中市南屯區 大英街住處為通訊地址,原處分亦有寄存送達該處,業如前 述。準此,原處分已合法送達原告戶籍地與通訊地址,原告 在國內設有住居所,其出國致未能收受,乃係歸責於己之事 由,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免除違規行為之責任,是原告上開主 張非可採信。
四、結論:本件起訴顯非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應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附表:
序號 通行日 違規日期(逾期未繳納費用翌日) 違規地點 裁決書文號 備註 1 111年10月29日 112年1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19596號 2 111年10月31日 112年1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南投服務區230.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16978號 3 111年11月1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3773號 4 111年11月3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中興-南投226.1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4172號 5 111年11月4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南投230.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4215號 6 111年11月5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5153號 7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7606號 8 111年11月12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4260號 9 111年11月14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5389號 10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月31日 國道3號中興-南投226.1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2061號 11 111年11月16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8902號 12 111年11月18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0361號 13 111年11月19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1756號 14 111年11月20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9621號 15 111年11月21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南投服務區230.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4027號 16 111年11月27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竹山-名間241.5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9728號 17 111年11月28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2502號 18 111年11月29日 112年2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28863號 19 111年12月1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8394號 20 111年12月2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0087號 21 111年12月3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6428號 22 111年12月6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0035號 23 111年12月7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6853號 24 111年12月10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南投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0017號 25 111年12月11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9668號 26 111年12月12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6869號 27 111年12月13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南投服務區230.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8482號 28 111年12月15日 112年3月2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35853號 29 111年12月17日 112年3月11日 國道3號名間-南投服務區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1143號 裁決書誤載通行日為違規日期 30 111年12月18日 112年3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4295號 裁決書誤載通行日為違規日期 31 111年12月29日 112年3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0843號 裁決書誤載通行日為違規日期 32 111年12月31日 112年3月11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41721號 裁決書誤載通行日為違規日期 33 112年1月1日 112年3月26日 國道3號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公里等 中市裁字第68-ZGS251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