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397號
TCEV,113,中補,4397,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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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97號
原 告 江昭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
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
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
日為113年10月23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5,000元) 1 利息 4萬5,00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0月23日 (116/365) 10% 1,430.14元 小計 1,430.14元 合計 4萬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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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