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327號
TCEV,113,中補,432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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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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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