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05號
原 告 王燕卿
童清金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爭執
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加計本票裁定核准
得為強制執行之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自民國112年
11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9日止之利息,共計為3,506,301元(計
算式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506,3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2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9日 (1+20/365) 16% 50萬6,301.37元 小計 50萬6,301.37元 合計 350萬6,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