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71號
原 告 勝麗豐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宇致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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