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134號
TCEV,113,中補,413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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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3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原告與被告蔡沐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
,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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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