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954號
TCEV,113,中簡,954,2024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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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文献方文獻
反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8,8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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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