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00號
原 告 葉作琳
被 告 林詩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0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843號、第37006號案偵查起訴後
,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案判決在案,嗣因刑
事案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0
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