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890號
TCEV,113,中簡,890,2024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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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光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雅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3年11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13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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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