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4412號
TCEV,113,中簡,4412,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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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412號
原 告 梁清騰

被 告 林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49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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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