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4048號
TCEV,113,中簡,4048,2024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原 告 蘇慶良
被 告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為私法人,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
信義區、南港區,非屬於本院轄區。且相關之強制執行程
序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
或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