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672號
TCEV,113,中簡,3672,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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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72號
反訴 原告 劉修銘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家丞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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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