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609號
TCEV,113,中簡,3609,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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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9號
原 告 洪智雄
被 告 楊承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10,6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5頁
);嗣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89頁),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先予
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11年8月1日與原告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
約),向原告承租坐落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
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完畢
,另汽車平面式停車位1個,租金每月2,000元,水電、瓦斯
及管理費均由被告負擔。詎被告未依約按期給付,迄尚積欠
租金5萬元。系爭租約業已屆滿,而被告仍未依約給付上開
款項。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答辯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付款明細、每月水電瓦斯
費用明細表、住宅租賃契約書、轉帳紀錄、兩造之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57頁),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
充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
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
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及平面車位,於租期
屆滿後,尚有前述租金、水費、電費等費用尚未付清,業如
前述,是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
租金等費用共5萬元,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間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上開款項
,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6月28日送達被告(本院卷第61頁),
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
之租金等費用共5萬元,及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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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