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婕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繼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